根據(jù)《預算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結合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實際,我們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財預〔2011〕433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核辦法》,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2015年2月12日
為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促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根據(jù)《預算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的考核對象是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中央一級預算單位(以下簡稱中央部門)、地方省級(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
二、本辦法的考核內(nèi)容是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具體內(nèi)容及評分標準按照《中央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核評分表》(附1)、《省級財政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核評分表》(附2)執(zhí)行。
三、考核工作實行年度考核制,由財政部組織實施。
(一)自我考核。年度終了,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根據(jù)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實際進展情況,對照相應的考核評分表進行自評打分,并附上必要的說明材料,于次年2月底前報送財政部。
說明材料主要包括:對評分表中每項自評得分的說明;有關數(shù)字口徑的解釋或說明;相關佐證材料目錄及內(nèi)容;其他需要補充或說明的內(nèi)容等。
每年報送的年度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總結及相應的基礎數(shù)據(jù)統(tǒng)計表,是工作考核的主要基礎數(shù)據(jù)信息材料。
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對自我考核情況及相關說明材料、數(shù)據(jù)信息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財政部考核。財政部對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上報的數(shù)據(jù)信息、說明材料、自評打分等進行審核,必要時對相關數(shù)據(jù)及工作情況進行核實調(diào)查,綜合形成評定分數(shù),確定考核結果。發(fā)現(xiàn)弄虛作假的,取消考核資格并通報批評。
四、加強考核結果的應用。
(一)工作考核結果將以適當方式予以公開。
(二)對考核名次靠前的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以適當方式予以表彰;對連續(xù)兩年考核名次靠后的部分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進行約談。
(三)中央部門工作考核結果,作為中央部門相關經(jīng)費安排的因素之一;省級財政部門的工作考核結果,作為相關轉移支付安排的參考因素。
五、本辦法從2015年起執(zhí)行,原《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財預〔2011〕433號)同時廢止。
附1:中央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核評分表
附2:省級財政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核評分表
附1:
中央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核評分表
( 20××年度)
部門: 年 月 日
考核內(nèi)容 |
分值 |
計分標準 |
自評分數(shù) |
評定分數(shù) |
一、基礎工作 |
20 |
(截至20××年底基礎工作情況) |
|
|
(一)組織保障(4) |
2 |
1.明確預算績效管理職能并指定專人負責的,得1分;成立預算績效管理領導小組或專門機構的,得1分。 |
|
|
2 |
2.部門主要領導就推進預算績效管理作出批示的,每次1分;部門其他領導就推進預算績效管理作出批示的,每次0.5分。本項最多2分。 |
|
|
|
(二)制度建設(4) |
1 |
3.制定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頂層制度的,得1分。 |
|
|
3 |
4.制定指導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具體辦法或操作細則的,每個1分。本項最多3分。 |
|
|
|
(三)指標體系(4) |
1 |
5.建立本部門或本行業(yè)普遍適用的共性評價指標體系的,得1分。 |
|
|
3 |
6.建立本部門項目支出或特定支出的個性評價指標體系的,每個0.25分。本項最多3分。 |
|
|
|
(四)智庫建設(4) |
2 |
7.出臺本部門專家管理辦法并規(guī)范管理的,得1分;建立本部門專家?guī)觳嵭袆討B(tài)管理的,得1分。 |
|
|
2 |
8.出臺本部門中介機構管理辦法并規(guī)范管理的,得1分;建立本部門中介機構庫并實行動態(tài)管理的,得1分。 |
|
|
|
(五)宣傳培訓(4) |
2 |
9.利用各種媒體形式,宣傳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創(chuàng)造良好社會輿論氛圍的,每篇0.25分。本項最多2分。 |
|
|
2 |
10.參加財政部組織的,或舉辦本部門(系統(tǒng))預算績效管理培訓、工作會議的,每次0.5分。本項最多2分。 |
|
|
|
二、績效目標管理 |
25 |
(20××+1年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情況) |
|
|
(一)時間要求(3) |
3 |
1.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填制績效目標并報送財政部的,得3分;逾期報送一天扣0.5分,直至扣完為止。 |
|
|
(二)質量控制(7) |
2 |
2.申報的績效目標符合規(guī)定的格式要求、相關內(nèi)容完整的,得2分;否則,酌情扣分。 |
|
|
2 |
3.績效目標設定符合項目特點的,得1分;績效目標描述清晰明確的,得1分。否則,酌情扣分。 |
|
|
|
3 |
4.績效指標設定符合基本要求的,得1分;績效指標值量化、有明確標準的,得2分。否則,酌情扣分。 |
|
|
|
(三)范圍和規(guī)模(10) |
2 |
5.績效目標管理范圍,得分=(績效目標管理所涵蓋的預算單位級次/部門所屬預算單位總級次)×2。 |
|
|
8 |
6.績效目標管理規(guī)模,得分=(納入績效目標管理的項目支出金額/部門項目支出金額)×8。 |
|
|
|
(四)管理模式(5) |
3 |
7.填報本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的,得2分;績效目標填報符合要求的,得1分。 |
|
|
2 |
8.選擇所屬預算單位填報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的,得1分;績效目標填報符合要求的,得1分。 |
|
|
|
三、績效監(jiān)控管理 |
10 |
(20××年度實施當年績效監(jiān)控情況) |
|
|
(一)范圍和規(guī)模(8) |
2 |
1.績效監(jiān)控管理范圍,得分=(績效監(jiān)控管理所涵蓋的預算單位級次/部門所屬預算單位總級次)×2。 |
|
|
6 |
2.績效監(jiān)控管理規(guī)模,得分=(納入績效監(jiān)控管理的項目支出金額/部門項目支出金額)×3+(納入績效監(jiān)控管理的項目支出金額/納入績效目標管理的項目支出金額)×3。 |
|
|
|
(二)信息應用(2) |
1 |
3.定期采集績效運行信息并進行匯總分析的,得1分。 |
|
|
1 |
4.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xiàn),或對偏離績效目標、預期無效項目及時提出糾正或調(diào)整意見的,得1分。 |
|
|
|
四、績效評價管理 |
30 |
(20××年完成20××-1年度的績效評價情況) |
|
|
(一)報送要求(3) |
1.5 |
1.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完成績效評價并向財政部提交績效評價報告的,得1.5分;每逾期報送一天扣0.5分,扣完為止。 |
|
|
1.5 |
2.報送得分=(實際報送財政部的績效評價報告?zhèn)€數(shù)/納入績效評價的項目個數(shù))×1.5。 |
|
|
|
(二)質量要求(7) |
2 |
3.績效評價報告基本格式規(guī)范的,得1分;各項內(nèi)容完整的,得1分。 |
|
|
3 |
4.績效評價報告中各項評價指標明確的,得1分;相關數(shù)據(jù)齊全、標準清楚的,得1分;評價結論客觀合理的,得1分。 |
|
|
|
2 |
5.績效評價報告中對問題分析全面深入的,得1分;所提建議針對性強的,得1分。 |
|
|
|
(三)范圍和規(guī)模(15) |
6 |
6.績效自評價開展情況,得分=(開展績效自評的項目支出金額/部門項目支出金額)×3+(開展績效自評的項目支出金額/納入績效目標管理的項目支出金額)×3。 |
|
|
3 |
7.開展重點績效評價試點的,得3分。 |
|
|
|
6 |
8.開展績效評價的項目金額占部門項目支出金額的比重超過中央部門平均水平的,得6分;低于平均水平的,按一定比例扣分。 |
|
|
|
(四)評價創(chuàng)新(5) |
3 |
9.對所屬單位開展整體支出績效評價試點的,得3分。 |
|
|
1 |
10.委托第三方進行評價的,得1分。 |
|
|
|
1 |
11.開展專項支出中期評估的,得1分。 |
|
|
|
五、評價結果應用 |
15 |
(20××年完成的20××-1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情況) |
|
|
(一)反饋與整改(5) |
2 |
1.評價結果反饋情況,得分=(實際反饋到被評價單位的項目支出金額/實際開展績效評價的項目支出金額)×2。 |
|
|
1.5 |
2.評價結果落實整改情況,得分=(已整改的績效評價項目支出金額/應當整改的績效評價項目支出金額)×1.5。 |
|
|
|
1.5 |
3.向財政部報送評價結果整改落實情況的,得1.5分。 |
|
|
|
(二)應用方式(10) |
3 |
4.評價結果報告情況,將評價結果向黨中央、國務院、全國人大報告的,得3分。 |
|
|
3 |
5.評價結果公開情況,得分=(評價結果公開金額/實際評價金額)×2+(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金額/非涉密評價金額)×1。 |
|
|
|
2 |
6.建立評價結果與預算編制掛鉤機制,將評價結果與所屬預算單位預算安排相結合的,得2分。 |
|
|
|
1 |
7.將評價結果作為對所屬預算單位考核依據(jù)的,得1分。 |
|
|
|
1 |
8.建立績效問責機制的,得1分。 |
|
|
|
六、其他加分項 |
5 |
|
|
|
(一)工作推進(1) |
1 |
1.積極配合財政部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或再評價的,加0.5分;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納入本部門信息化系統(tǒng)管理的,加0.5分。 |
|
|
(二)日常信息報送(2) |
1 |
2.積極向財政部報送工作進展、反饋意見與建議等信息的,酌情加分,最多1分。 |
|
|
1 |
3.積極向財政部報送有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重點績效評價報告、課題研究的,酌情加分,最多1分。 |
|
|
|
(三)考核材料報送(2) |
1 |
4.考核材料報送及時,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報送的,加1分。 |
|
|
1 |
5.考核材料形式規(guī)范,內(nèi)容完整,有清晰目錄,佐證材料齊全的,加1分。 |
|
|
|
合計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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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電話:
附2:
省級財政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核評分表
( 20××年度 )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 年 月 日
考核內(nèi)容 |
分值 |
計分標準 |
自評分數(shù) |
評定分數(shù) |
||||||||
一、基礎工作 |
30 |
(截至20××年底基礎工作情況) |
|
|
||||||||
(一)組織保障(6) |
3 |
1.省級財政部門明確預算績效管理職能的,得1分;設立預算績效管理專門處室的(包括加掛牌子),得1分;落實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經(jīng)費的,得1分。 |
|
|
||||||||
1.5 |
2.市級財政部門成立專門預算績效管理機構的,得分=(成立機構的市級財政部門數(shù)量/全部市級財政部門數(shù)量)×1.5。 |
|
|
|||||||||
1.5 |
3.縣級財政部門成立專門預算績效管理機構或明確專職人員的,得分=(成立專門機構的縣級財政部門數(shù)量/全部縣級財政部門數(shù)量)×1.5+(未成立專門機構但已明確專職人員的縣級財政部門數(shù)量/全部縣級財政部門數(shù)量)×0.5。對已成立專門機構的,只計算前一項得分,后一項得分不再重復計算。 |
|
|
|||||||||
(二)制度建設(6) |
1 |
4.出臺省級預算績效管理頂層制度的,得1分。 |
|
|
||||||||
3 |
5.制定指導全省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具體辦法的,每個0.75分。本項最多3分。 |
|
|
|||||||||
2 |
6.制定預算績效管理操作細則的,每個0.5分。本項最多2分。 |
|
|
|||||||||
(三)指標體系(7) |
1.5 |
7.建立項目、部門和財政三個層級共性評價指標體系的,每一層級0.5分,共1.5分。 |
|
|
||||||||
5.5 |
8.建立針對某一類支出或特定領域的專用或個性評價指標體系的,每個0.3分。本項最多5.5分。 |
|
|
|||||||||
(四)智庫建設(5) |
2 |
9.出臺省級專家管理辦法并規(guī)范工作行為的,得1分;建立專家?guī)觳嵭袆討B(tài)管理的,得1分。 |
|
|
||||||||
2 |
10.出臺省級中介機構管理辦法并規(guī)范工作行為的,得1分;建立中介機構庫并實行動態(tài)管理的,得1分。 |
|
|
|||||||||
1 |
11.建立預算績效管理監(jiān)督機制,規(guī)范監(jiān)督行為,并實施有效監(jiān)督的,得1分。 |
|
|
|||||||||
(五)交流培訓(6) |
2 |
12.建立預算績效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得1分;建立預算績效管理交流平臺的,得1分。 |
|
|
||||||||
2 |
13.利用各種媒體形式,宣傳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創(chuàng)造良好社會輿論氛圍的,每篇0.5分。本項最多2分。 |
|
|
|||||||||
2 |
14.正式舉辦預算績效管理培訓、工作會議的,每次1分。本項最多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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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績效目標管理 |
20 |
(20××年度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情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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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理范圍(6) |
2 |
1.省本級預算部門績效目標管理情況,得分=(開展績效目標管理的省本級預算部門數(shù)量/省本級預算部門的數(shù)量)×2。 |
|
|
||||||||
2 |
2.市級財政部門績效目標管理情況,得分=(開展績效目標管理的市級財政部門數(shù)量/市級財政部門的數(shù)量)×2。 |
|
|
|||||||||
2 |
3.縣級財政部門績效目標管理情況,得分=(開展績效目標管理的縣級財政部門數(shù)量/縣級財政部門的數(shù)量)×2。 |
|
|
|||||||||
(二)管理規(guī)模(11) |
3 |
4.省本級預算部門績效目標管理情況,得分=(納入績效目標管理的省本級項目支出金額/省本級項目支出金額)×3。 |
|
|
||||||||
2 |
5.省級財政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情況,得分=(納入績效目標管理的省本級轉移支付金額/省本級轉移支付金額)×2。 |
|
|
|||||||||
3 |
6.市本級財政績效目標管理情況,得分=(納入績效目標管理的市本級項目支出金額/市本級項目支出金額)×3。 |
|
|
|||||||||
3 |
7.縣級財政績效目標管理情況,得分=(納入績效目標管理的縣級項目支出金額/縣級項目支出金額)×3。 |
|
|
|||||||||
(三)管理模式(3) |
1 |
8.省級預算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管理情況,得分=(納入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管理的省本級預算部門數(shù)量/省本級預算部門的數(shù)量)×1。 |
|
|
||||||||
1 |
9.市級財政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管理情況,得分=(納入績效目標管理的市級財政部門數(shù)量/市級財政部門的數(shù)量)×1。 |
|
|
|||||||||
1 |
10.縣級財政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管理情況,得分=(納入績效目標管理的縣級財政部門數(shù)量/縣級財政部門的數(shù)量)×1。 |
|
|
|||||||||
三、績效監(jiān)控管理 |
10 |
(20××年度實施當年績效監(jiān)控情況) |
|
|
||||||||
(一)管理范圍(3) |
1 |
1.省本級預算部門績效監(jiān)控管理情況,得分=(開展績效監(jiān)控管理的省本級預算部門數(shù)量/省本級預算部門的數(shù)量)×1。 |
|
|
||||||||
1 |
2.市級財政部門績效監(jiān)控管理情況,得分=(開展績效監(jiān)控管理的市級財政部門數(shù)量/市級財政部門的數(shù)量)×1。 |
|
|
|||||||||
1 |
3.縣級財政部門績效監(jiān)控管理情況,得分=(開展績效監(jiān)控管理的縣級財政部門數(shù)量/縣級財政部門的數(shù)量)×1。 |
|
|
|||||||||
(二)管理規(guī)模(7) |
3 |
4.省本級預算部門績效監(jiān)控管理情況,得分=(納入績效監(jiān)控的省本級項目支出金額/省本級項目支出金額)×1+(納入績效監(jiān)控的省本級項目支出金額/納入績效目標管理的省本級項目支出金額)×2。 |
|
|
||||||||
2 |
5.市本級財政績效監(jiān)控管理情況,得分=(納入績效監(jiān)控的市本級項目支出金額/市本級項目支出金額)×1+(納入績效監(jiān)控的市本級項目金額/納入績效目標管理的市本級項目支出金額)×1。 |
|
|
|||||||||
2 |
6.縣級財政績效監(jiān)控管理情況,得分=(納入績效監(jiān)控的縣級項目支出金額/縣級項目支出金額)×1+(納入績效監(jiān)控的縣級項目支出金額/納入績效目標管理的縣級項目支出金額)×1。 |
|
|
|||||||||
四、績效評價管理 |
25 |
(20××年完成20××-1年度的績效評價情況) |
|
|
||||||||
(一)評價范圍(6) |
2 |
1.省本級預算部門開展績效評價的范圍,得分=(開展績效評價的省本級預算部門數(shù)量/省本級預算部門的數(shù)量)×2。 |
|
|
||||||||
2 |
2.市級財政部門開展績效評價的范圍,得分=(開展績效評價的市級財政部門數(shù)量/市級財政部門的數(shù)量)×2。 |
|
|
|||||||||
2 |
3.縣級財政部門開展績效評價的范圍,得分=(開展績效評價的縣級財政部門數(shù)量/縣級財政部門的數(shù)量)×2。 |
|
|
|||||||||
(二)評價規(guī)模(11) |
3 |
4.省本級績效自評情況,得分=(項目單位開展績效自評的項目支出金額/省本級項目支出金額)×1.5+(項目單位開展績效自評的項目支出金額/納入績效目標管理的項目支出金額)×1.5。 |
|
|
||||||||
2 |
5.省本級績效評價規(guī)模,得分=(預算部門、財政部門開展績效評價的項目支出金額/省本級項目支出金額)×2。 |
|
|
|||||||||
2 |
6.省級財政轉移支付績效評價規(guī)模,得分=(開展績效評價的省本級專項轉移支付金額/省本級專項轉移支付金額)×2。 |
|
|
|||||||||
2 |
7.市級財政績效評價規(guī)模,得分=(開展績效評價的市本級項目支出金額/市本級項目支出金額)×2。 |
|
|
|||||||||
2 |
8.縣級財政績效評價規(guī)模,得分=(開展績效評價的縣級項目支出金額/縣級項目支出金額)×2。 |
|
|
|||||||||
(三)評價模式(8) |
2 |
9.重點民生支出績效評價,得分=(開展績效評價的省本級重點民生支出金額/省本級重點民生支出金額)×2。 |
|
|
||||||||
3 |
10.開展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試點,得分=(開展整體支出績效評價的省本級預算部門數(shù)量/省本級預算部門的數(shù)量)×1+(開展整體支出績效評價的市級財政部門數(shù)量/市級財政部門的數(shù)量)×1+(開展整體支出績效評價的縣級財政部門數(shù)量/縣級財政部門的數(shù)量)×1。 |
|
|
|||||||||
1 |
11.省級財政部門開展下級財政管理績效評價的,得1分。 |
|
|
|||||||||
1 |
12.省級財政部門開展財政政策等綜合績效評價的,得1分。 |
|
|
|||||||||
1 |
13.省級財政部門開展重大專項中期績效評估試點的,得1分。 |
|
|
|||||||||
五、評價結果應用 |
15 |
(20××年完成的20××-1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情況) |
|
|
||||||||
(一)反饋與整改(4) |
2 |
1.省級財政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情況,得分=(實際反饋到被評價單位的項目支出金額/實際開展績效評價的項目支出金額)×2。 |
|
|
||||||||
2 |
2.省級財政根據(jù)評價結果督促整改情況,得分=(督促整改的績效評價項目支出金額/應當整改的績效評價項目支出金額)×2。 |
|
|
|||||||||
(二)應用方式(11) |
2 |
3.省級預算部門評價結果報送情況,得分=(省級預算部門向財政廳(局)報送的績效評價項目支出金額/省級預算部門開展績效評價的項目支出金額)×2。 |
|
|
||||||||
1 |
4.省級財政將評價結果作為預算編制的重要依據(jù),并與預算編制相結合的,得1分。 |
|
|
|||||||||
3 |
5.省級財政評價結果報告情況,得分=(向省級黨委、政府(領導)報告評價結果金額/全部評價金額)×2+(向人大(領導)報告評價結果金額/全部評價金額)×1。 |
|
|
|||||||||
3 |
6.省級財政評價結果公開情況,得分=(評價結果公開金額/實際評價金額)×1.5+(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金額/非涉密評價金額)×1.5。 |
|
|
|||||||||
1 |
7.省級財政將評價結果納入政府考核,并占有一定權重的,得1分。 |
|
|
|||||||||
1 |
8.省級財政建立績效問責機制的,得1分。 |
|
|
|||||||||
六、其他加分項 |
6 |
|
|
|
||||||||
(一)制度建設(2) |
1 |
1.以省級政府名義出臺預算績效管理頂層制度的,加1分。 |
|
|
||||||||
1 |
2.出臺預算績效管理專門法規(guī)的,加1分。 |
|
|
|||||||||
(二)日常信息報送(2) |
1 |
3.積極向財政部報送工作進展、反饋意見與建議等信息的,酌情加分,最多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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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積極向財政部報送有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重點績效評價報告、課題研究的,酌情加分,最多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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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材料報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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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報送考核材料及時,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報送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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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報送考核材料形式規(guī)范,內(nèi)容完整、目錄清晰、佐證材料齊全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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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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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電話:
注:1.表中未明確指明的,均指省級財政部門。
2.直轄市考核到所屬區(qū)、縣,統(tǒng)一在市級財政考核欄計算得分。同時,在縣級財政考核欄填列相同的分數(shù)。
3.項目支出按部門預算中項目支出金額填列。
4.重點民生支出包括農(nóng)業(yè)、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社保和就業(yè)、節(jié)能環(huán)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