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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
某項目分為兩個包,項目允許供應商兼投不兼中,包1的投標供應商為A、B、C,包2的投標供應商也為A、B、C,其中,A供應商優先選擇中標包2。經過評審,A供應商在包1排名第一,接下來怎么辦?有些人認為,A供應商中標包1并廢標包2即可。因為包1評審結束,A供應商已為包1的中標供應商,本項目是兼投不兼中的項目,即便A供應商有優選順序,但A供應商已經是“既得利益者”,按照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原則,A供應商不能再參與包2,包2應按照投標有效家數不足三家廢標。有些人認為,待包2評審后再得出評審結果。因為A供應商有投標的權利,這兩個包A供應商均完成投標,且資格條件均符合,即便中標了包1,但A供應商仍然是包2的有效投標供應商,應當在包2評審結束后,如果A供應商在包2中標,再按照優選順序,廢標包1。
案例分析
這一案例是當前在采購實踐中比較典型的兼投不兼中面臨的問題。目前,采購文件中關于兼投的要求一般分為三類,即不兼投、兼投兼中、兼投不兼中。不兼投是指供應商不得同時投標和中標同一個采購包。兼投兼中是指供應商可以同時投標和中標同一個采購包。這兩種兼投方式在采購實踐中分歧不大,也比較好理解和施行。兼投不兼中是指供應商可以同時投標多個采購包,但只能中標其中一個采購包。在兼投不兼中方式中,又延伸出按采購包順序中標和按優選順序中標兩類。其中,按采購包順序中標是評審專家按照采購包號依次評審(例如,包1、包2、包3...或包A、包B、包C…),中標當前項目的供應商不再有資格參與其他采購包的評審;按優選順序中標是按照供應商的優先選擇中標的采購包得出評審結果。
之所以會出現這三種兼投方式,追根溯源是采購包的出現。從實踐層面看,隨著采購項目不斷增加,為了不斷提高采購質效,對于一些工期緊張、項目復雜的項目,采購人往往會劃分出多個采購包,邀請多個供應商共同參與。從制度層面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明確闡述了“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這是國內在招標投標領域從制度層面最早對“標包”進行的表述。直到2021年,在《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的引領下,《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出臺,這也是政府采購領域第一次對采購包進行規定。文件要求采購人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明確采購包。采購包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生成并延續,如何在保證公平和高效的前提下完成采購項目,就成了很多采購人面臨的問題。
當出現多個采購包時,對兼投方式的表述就顯得至關重要。國際貿易領域沒有對采購包和兼投方式進行規范表述。財政部國庫司曾針對“兼投不兼中”問題回復過網友提問,在回復中強調“要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合格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評標。采購人、代理機構可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在采購文件中對‘兼投不兼中’作出約定,但每一個采購包的合格投標人不得少于3家”。根據財政部令第87號規定,所謂的合格投標人,是指通過資格進行審查的供應商,合格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評標。
在本案例中,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都具有片面性。對于多包的項目,兼投的供應商是具有參與所有標包的權利,應當根據供應商的優選順序,編輯評審報告,得出評審結果,但是,項目兼投不兼中除了與供應商的優選有關系,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影響因素就是評審結果選定的方式。根據財政部令第87號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確定評標結果的方式有兩種,即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或者經采購人委托直接確定的中標人。
對此,我們將文章開頭的案例根據評審結果確認方式的不同分成兩類情況。一是直接確定中標人方式。比如,某項目分為兩個包,項目允許供應商兼投不兼中,包1的投標供應商為A、B、C,包2的投標供應商也為A、B、C,其中,A供應商優先選擇中標包2。本項目的評審結果確定方式為經采購人委托直接確定中標人。經過專家評審,A供應商在包1和包2均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又因為A供應商優先選擇中標包2,同時,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直接確定中標人的評審結果確認方式,最終A供應商為包2的中標人。本項目為兼投不兼中,所以,包1因不足法定家數廢標。這里需要注意,如果給案例中的包1增加一名D供應商,包1評審結果排序為A、B、C、D,那么該包的中標單位就為B供應商。
二是推薦中標候選人。如某項目分為兩個包,項目允許供應商兼投不兼中,包1的投標供應商為A、B、C,包2的投標供應商也為A、B、C,其中,A供應商優先選擇中標包2。本項目的評審結果確定方式為推薦中標候選人。經過專家評審,A供應商在包1和包2均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如果本項目要求推薦三名中標候選人,包1按照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名單為A、B、C,包2按照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名單為A、B、C,又因為A供應商優先選擇中標包2,所以包1中標候選人推薦不足3家,廢標。如果本項目要求推薦兩名中標候選人,則包1按照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名單為A、B,因項目兼投不兼中,所以包2按照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名單應當是B、C。
相關建議
政府采購遵循的是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為了維護良好的招標投標營商環境,不論是采購包的劃分還是兼投的表述都不能背離這些原則,因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準確編制采購文件
根據財政部令第87號規定,采購文件如果存在歧義、重大缺陷,需要停止評審工作,因此,為了確保評審順利完成,對于采購文件中的兼投的表述要完整、清晰。要確定中標后不再有資格參與剩余采購包還是優先選擇,若是優先選擇,則需要明確評審結果的確認方式。如不能準確表述,會出現評委在評審過程中因存在歧義而耽誤采購進度的情形。當然,筆者建議對于兼投不兼中的項目,最簡便的方式就是在采購文件中約定本項目按照順序評審,且評審結果由評委直接確定中標人,這樣中標本包的供應商不再有資格參與其他采購包的評審。
(二)合理劃分采購包
將項目合理劃分為多個包,采用兼投不兼中,可以使不同的供應商同時為采購人服務,縮短采購時間。這就需要采購人做好充分的需求調查,在需求調查的基礎上,針對項目的實際情況劃分采購包。采購人在做需求調查時,可重點調研市場競爭情況,如果市場競爭一般,采購人又劃分了多個采購包,則可能會出現個別采購包因不足三家廢標的情況,因此,采購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縮小或者擴大采購包的劃分。
(三)提高公告透明度
兼投不兼中的項目往往會因為競爭不充分而廢標。如何讓更多的供應商參與,最關鍵是要提升信息的公開透明度,讓更多的供應商知曉。除了采購人做好意向公開,還建議各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充分發揮公共服務職能,跨平臺、跨地域進行信息公開,使采購工作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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